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3)负责对子公司职业病防治设施建设、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等计划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3.1.2 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XX集团有限公司健康安全环保责任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责任制,并进行责任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位。
3.2.4 各子公司编制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由各子公司负责编制和内部审核,报集团公司生产安环部审核备案后,由各子公司发布实施。
(1)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年度工作计划和安全环保责任书要求,编制本单位安全环保年度工作计划(含职业健康)和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进行目标责任分解,层层落实责任。
(2)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根据本单位制订的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纳入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管控要求,编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做好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7)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习,提高员工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4.1 新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建设按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由项目所属子公司或集团公司专门成立的项目部负责,按项目管理流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3.4.2 各子公司现有生产系统职业病防治设施新建及更新改造、隐患整改项目,由子公司提出实施方案报集团公司生产安环部审核备案,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子公司按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实施。
3.4.3 新建项目和现有职业病防治更新改造中的环保设备材料的采购,由各子公司(或项目部)将已审批的采购计划报采购部,由采购部负责采购。
3.5.1 集团公司生产安环部负责组织建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含职业病)应急救援应急管理体系,编制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含职业病)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或应急管理办法)。
3.5.2 各子公司负责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含职业病)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合格后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生产安环部备案。
3.5.3 各子公司按应急预案要求保证应急物资以及应急资源需求,定期组织演习,提高公司应急处理能力。
3.5.5 各子公司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职业病),必须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事件信息报告和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做好善后处理。
3.6.2各子公司提出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需求,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审核和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统一调配。
3.6.3 各子公司根据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要求,需外委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等业务工作,由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生产安环部登记初审和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各子公司按集团公司外委服务项目管理流程实施。外委编制的相关报告资料报集团公司生产安环部备案。
3.6.4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由各子公司根据需要提出采购计划按物资采购流程实施采购,按本单位制订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岗位标准进行发放。
3.6.5 各子公司、各部门职业健康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审核,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各子公司、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4.1 集团公司生产安环部按《HSE检查督查管理办法》规定对子公司定期开展检查督查工作,相关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环保责任书考核和年度评比。
4.2 各子公司按照《HSE检查督查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的检查与考核制度,日常检查结果应纳入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