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根据双随机执法任务,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赵家村的青州市温泉机械配件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新上一台网带炉、两台超音频淬火机床,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市温泉机械配件厂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一台网带炉、两台超音频淬火机床,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市温泉机械配件厂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一台网带炉、两台超音频淬火机床,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包括现场照片和录像视频光盘);拍摄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市温泉机械配件厂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一台网带炉、两台超音频淬火机床,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证据名称: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验收文件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青州市温泉机械配件厂;证明内容:该单位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原有的年热处理350吨机械配件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并完成验收,2023年12月新上一台网带炉、两台超音频淬火机床未取得环评批复。
5、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青州市温泉机械配件厂;证明内容:该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管理类型为简化管理,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赵庄村。
6、证据名称:冀温泉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青州市温泉机械配件厂;证明内容:冀温泉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经营者身份证明;提取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青州市温泉机械配件厂;证明内容:证明冀温泉为公司经营者。
8、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青州市温泉机械配件厂;证明内容:青州市温泉机械配件厂为个体工商户。
9、证据名称:资产评估报告、设备购买合同;提取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青州市温泉机械配件厂;证明内容:青州市温泉机械配件厂新上网带炉、超音频淬火机床的投资额为225600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于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0日内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