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00万是演员的劳务报酬。自限薪令起中,广电总局规定明星片酬5000万封顶,所以定价4800万。
上海晶焰沙201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由郑爽母亲刘艳通过他人代持,刘艳为实际控制人,请注意该注册资本仅为认缴,非实缴;
2019年6月,制片方通过增资1.2亿的方式对公司控股10%,其中888.8万进入注册资本,1.0312亿进入资本公积,增资后营业执照上注册资金是8888.8万;
2019年8月5号,制片方“唯众影视”将1.12亿增资款打入了郑家壳公司“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8月6号和7号,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林慧艳以“股东借款”名义将1.12亿转走;
2021年3月3日,这家公司发生了投资人股权变更,张丽敏、慧敏、林慧艳全部退出,新增陈明磊、沙慧金,其中陈明磊持股90%,沙慧金持股10%。
增资协议里可以约定/或者双方口头约定,“即使《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各方一致同意不办理工商登记。”(这是公开市场中“晶焰沙科技”的股东名单里没有“唯众影视”的原因!)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违法成本小,且成本不在股东身上。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8000万,实缴低。通过由他额增资但只占极少数股份的手段,大量资金进入留存收益,最后原股东将留存收益按照持股比例获取交易对价,大额套现离场。
由于超额增资只影响资本公积科目未影响企业实收资本,同时未进行股权变更,所以增资行为工商登记信息系统没有记录。但全套操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真正做到了润物细无声。
最后,片方壳公司“唯众影视”和郑家壳公司“晶焰沙科技”签署日期、对价、支付时间空白的《股权转让合同》,把新认购的股权再转让给郑家壳公司“晶焰沙科技”,不实际付款。
郑家再用费用和投资亏损把壳公司做空,保持公司连年亏损最后清算(但由于太大额,郑家非常粗暴地直接把钱作为借款借出来了,这是非常愚蠢的行为,因为向股东的借款1年不还,视同分红)。
》,若有朝一日税务稽查上门,按照公司这几年亏(掏)损(空)后,当前还剩下的净资产对应份额的公允价值,把股权转让合同填上金额,支付时间写到1年后,签署时间写到上周。由此,可以向稽查解释上周才转让股权,纳税义务刚发生,缴税时限还没到。
同时,可以按照上周公司还剩余的净资产填写股权转让价款,我们这里假设公司已经被亏空到只剩1000万了,股权转让价格也是1000万,那20%的股权转让所得税+万分之五印花税,总共205.6万,加上增资时没交印花税产生的滞纳金也就2、3万。
综上所述,郑爽实际需要缴纳税费为:6255万元。而据张恒爆料,郑爽应该只缴纳了“阳合同”4800万的税费,也就是约1872万,那么郑爽实际少缴纳4383万元,罚款区间为:4383万元~2.1915亿元,如果郑爽拒绝缴纳罚金,则将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星从签约影视公司取得的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按收入金额采用3%-45%的阶梯税率纳税。费用扣除额为5000元/月。
相关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税,按收入金额采用20%-40%的税率纳税。扣除额为收入金额*20%。
明星成立个人工作室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税,按收入金额采用5-35%的税率纳税。扣除工作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
近年来,很多明星通过成立工作室来合规避税,从以上对收入征收方式的阐述来看,二者税率分别是40%和35%,貌似只相差了5%,但前者的缴税基数是“收入”,而后者的缴税基数是“利润”,即可以在缴税钱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