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以来,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一直将“地条钢”作为重点取缔对象。2016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58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江苏华达钢铁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事件,对省、市、县各级政府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根据国务院158次常务会议部署,部际联席会议积极落实取缔“地条钢”有关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2017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明确2017年6月30日为全面取缔“地条钢”截止日期,要求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须于2017年6月底前,依法彻底拆除“地条钢”企业的中(工)频炉主体设备、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设施;对已拆除“地条钢”生产设施的企业,在各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以停代关、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部际联席会议分别于2017年1月、5月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全国30个地区上报的“地条钢”企业进行了“全覆盖”实地督查,调查核实了一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典型企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截至目前,“地条钢”产能基本出清,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得到根本性改观。
为支持部分特殊行业、特殊企业合法、合规、合理使用中频炉生产,避免因取缔“地条钢”工作造成“误伤”。2017年2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和指导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等5个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对应予取缔的“地条钢”和可以保留使用中频炉的企业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明确:在特殊合金材料生产中,利用中(工)频炉感应加热熔化金属物料,再经精炼工序冶炼,用于生产精密合金、非晶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在配备电渣炉或自耗炉的特钢企业,利用中(工)频炉生产的钢铸造或锻压成坯(锭)作为电极,再通过电渣重熔或真空自耗工艺进行重熔精炼,用于生产特殊质量钢和高温合金、精密合金、耐蚀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且在科研院所和具有国家、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钢铁企业使用的中(工)频炉,不在关停拆除之列。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继续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对使用中频炉生产但不属于“地条钢”产能或其他落后生产工艺的,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