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牌号表示方法、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结构和工程用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钢板、钢带、型钢、钢棒等。其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坯。 (
热机械轧制钢材的最终变形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进行的轧制工艺,从而保证钢材获得仅通过热处理无法获得的性能。
注1:可能会降低钢材强度值的热成型或580℃以上温度的焊后热处理不宜应用。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火焰矫直是允许应用的。
注2:热机械轧制可以包括回火或无回火状态下冷却速率提高的过程,回火包括自回火但不包括直接淬火及淬火加回火。
4.1 钢的牌号由代表屈服强度“屈”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Q、规定的最小上屈服强度数值、交货状态代号、质量等级符号(B、C、D、E、F)四个部分组成。
4.2 当需方要求钢板具有厚度方向性能时,则在上述规定的牌号后加上代表厚度方向(Z向)性能级别的符号,如:Q355NDZ25。
5.2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选择下列内容作为本标准的订货内容。如果需方在提供询单和订购时未指明,则产品按5.1供货。
6.1 热轧钢棒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2的规定,具体组别应在合同注明。
6.2 热轧型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6的规定,具体组别应在合同注明。
6.3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9的规定,具体精度类别应在合同注明。
6.4 热轧H型钢和剖分T型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11263的规定。
7.1.1 热轧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碳当量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7.1.2 正火及正火轧制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碳当量值应符合表4的
7.1.3 热机械轧制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5的规定,其碳当量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
当热机械轧制钢的碳含量不大于0.12%时,宜采用焊接裂纹敏感性指数(Pcm)代替碳当量评估钢材的可焊性,Pcm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可指定采用碳当量或焊接裂纹敏感性指数评估钢材的可焊性,当未指定时,供方可任选其一。
7.1.4 碳当量(CEV)由熔炼分析成分按式(1)计算,焊接裂纹敏感指数(Pcm)由熔炼分析成分按式(2)
7.1.6 为了改善钢的性能,由供需双方协议,钢中可添加表1、表3、表5规定以外的合金元素,其合金元素及其含量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7.1.8 供应商品钢坯时,为保证钢材力学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其各元素化学成分的下限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注:正火状态包含正火加回火状态,热机械轧制(TMCP)状态包含热机械轧制(TMCP)加回火状态。
7.4.1.4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要求钢板厚度方向性能时,钢材厚度方向的断面收缩率应按GB/T 5313的规定。
7.4.1.5 对于公称宽度不小于600mm的钢板及钢带,拉伸试验取横向试样;其他钢材的拉伸试验取纵
7.5.1.1 钢板表面不应有气泡、结疤、裂纹、折叠、夹杂和压入氧化铁皮等影响使用的有害缺陷。钢板不应有目视可见的分层。
7.5.1.2 钢板表面允许有不妨碍检查表面缺陷的薄层氧化铁皮、铁锈及由于压入氧化铁皮和轧辊所造成的不明显的粗糙、网纹、麻点、划痕及其他局部缺欠,但其深度不应大于钢板厚度的公差之半,并应保证钢板允许的最小厚度。
7.5.1.3 钢板表面缺陷允许用修磨等方法清除,清理处应平滑无棱角,清理深度不应大于钢板厚度的负偏差,并应保证钢板允许的最小厚度。
7.5.1.4 钢板表面存在不能按7.5.1.3规定清理的缺陷,经供需双方协商,可进行焊接修补,并应满足以
7.5.2.1 钢带表面不应有结疤、裂纹、折叠、夹杂、气泡和氧化铁皮压入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钢带不应有目视可见的分层。
7.5.2.2 钢带表面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薄层氧化铁皮、铁锈和轻微的麻点、划痕等局部缺欠,其深度或高度不得超过钢带厚度公差之半,并应保证钢带的允许最小厚度。
9.2.1 钢材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组成,每批重量应不大于60t,但卷重大于30t的钢带和连轧板可按两个轧制卷组成一批;对容积大于200t转炉冶炼的型钢,每批重量不大于80t。经供需双方协商,可每炉检验2批。
9.2.2 Q355B级钢允许同一牌号、同一冶炼和浇注方法、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制度、同一交货状态或同一热处理制度、不同炉号钢材组成混合批,但每批不得多于6个炉号,且各炉号碳含量之差不大于0.02%,Mn含量之差不大于0.15%。
如无特殊要求,钢材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47或GB/T 2101的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