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不锈钢丝的术语和定义、订货内容、分类与牌号、尺寸、外形、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6.2 钢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342-2017表2中11级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注明,可
6.4 钢丝以盘卷、缠线轴、带芯轴或不带芯轴密排层绕和容器包装交货。盘卷和密排层绕应规整,打开盘卷时钢丝应不散乱、扭曲、缠绕或打结等。缠线轴和容器包装应保证放线顺畅,端头有明显标识。需方不作说明时,交货方式由供方决定。
6.6 直条钢丝的长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342-2017中表6的Ⅱ级规定。磨光钢丝的尺寸、外形
7.1.1 钢丝用钢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规定。根据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注明,可对化学成分作适当调整;也可提供其他牌号及化学成分的钢丝。附录A给出了本标准牌号与国内外牌号的对照。
7.2.3 根据钢丝表面光亮或洁净程度,表面状态可分为雾面、亮面、清洁面和涂(镀)层表面4种,具体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注明。
钢丝表面不应有结疤、折叠、裂纹、毛刺、麻坑、划伤和氧化皮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但允许有个别深度不超过尺寸公差之半的麻点和划痕存在。直条钢丝表面允许有螺旋纹和润滑剂残迹存在。软态交货的马氏体型钢丝表面允许有氧化膜。
7.5.2 根据需方要求,公称尺寸大于1.0mm的奥氏体型不锈钢丝可进行晶间腐蚀试验,试验方法由供
钢丝的复验与判定规则应符合GB/T 2103-2008的规定。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将钢丝
盘卷两端去掉一定长度后再取双倍试样进行复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复验结果即使有一个试样不合格,该批应判为不合格。也可逐盘检验,合格者交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