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惠安县应急管理局集中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在执法活动中,不仅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同时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2023年9月20日,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焊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同时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准入管理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对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网站“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查询。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各厂房出租方和承租人,工程项目发包方及承包方,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否则,相关责任人不仅要面对严厉处罚,一旦发生事故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8月23日,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体育用品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杨某某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准入管理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对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网站“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查询。
2023年8月2日,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鞋服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惠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函告中所涉及的厂房属于某化纤织造公司,其法人代表李XX于2021年11月15日将厂房租赁给某企业管理公司,但是无法提供安全管理协议。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化纤织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行政经理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各厂房出租方和承租人,工程项目发包方及承包方,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否则,相关责任人不仅要面对严厉处罚,一旦发生事故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3月28日,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发酵池、白酒罐、污水处理池等有限空间场所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问题。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第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5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管理工作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6100元的行政处罚。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的风险。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增强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实践中,对于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因不够清楚,或者忽视,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3月17日,根据工贸行业企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铸造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盛装铁水的罐包等容器耳轴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探伤检测、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中频炉、翻砂机、造型等主要岗位操作规程的问题。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100元的行政处罚。
高温液体金属包括熔融金属(钢水、铁水、铝液、铜液、镁液等)及其液态炉渣,这些高温金属液体在冶炼、转运、铸造和加工处理过程中,容易发生喷溅、泄漏、爆炸,造成烧伤、烧死或高温、窒息等事故。高温金属液体伤害是冶金企业最典型的职业伤害。盛装熔融金属的容器是冶金工业中的重要容器件,主要用于炼钢厂、铸造厂炉前承接钢水、对钢水、铁水的精炼和处理。其中,盛装熔融金属耳轴承担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承载着整个钢包的重量,并在部分场合还要承受钢包的轻翻力,不断与吊钩内衬摩擦,容易出现划伤,产生裂纹缺陷。耳轴作为容器承重的关键部位,对于盛装熔融金属(罐、包)的安全使用具有关键性作用,能够直接影响设备的安全性。一旦耳轴有缺陷没有及时发现,将引起极大的安全事故。
2023年2月15日,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鞋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未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厂房一楼东侧安全通道堵塞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鞋厂进行立案调查。
该鞋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鞋厂罚款人民币20 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人民币35200元的行政处罚。
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就是保障关键时刻的生命线。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一方面有利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的及时撤离,减少人员的伤亡;另一方面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