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陈晓燕 记者 郭剑烽) 张某某伙同曹某某实施盗窃,窃取铜管、电焊机、电动机等,后销赃获利。日前,经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6月中旬,张某某和好友曹某某相约一同喝酒。喝酒时,张某某问曹某某哪里有东西可以偷,曹某某想起之前在一活动板房内看到有铜管,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张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曹某某前往活动板房窃取铜管。
到达活动板房后,两人发现门被锁了,环顾四周无人,于是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大力钳合力将挂锁剪断。接着,曹某某进入活动板房,将房内的铜管递给在门外的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装到三轮车上,两人还顺带将一台电焊机搬上了三轮车。就这样,两人一搭一档将三轮车装得满满当当后这才离开,顺利销赃后两人获利平分。
过了一个星期,张某某找到曹某某,要曹某某一起去偷一个电动机,自己一个人搬不动。尝到上一次的“甜头”后,曹某某立马同意了。两人开着电动三轮车来到了一农村的场地上,一起把电动机搬上了三轮车后火速逃离现场。之后两人以相同的方式处理了电动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丢失物品的被害人发现后前往派出所报案。警方经侦查很快将张某某、曹某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张某某和曹某某两人供述了犯罪事实。据张某某交代,在和曹某某合伙盗窃之前,他还盗窃了一处钢管,并销赃获利。
嘉定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